按照我国现行专门法律条款规定,若在得到相关
土地征收批准后,某地块已经连续两年未能投入实际利用的话,且经过原来审批机构的正式批准,县级或县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有权无偿回收该用地单位所持有的
土地使用权。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关于如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程序与条件的设定,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特殊情况,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该地块已连续两年未被使用而轻易地予以收回。此外,对于收回土地的决策,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同时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例如提供合理的补偿等等。总而言之,对于土地征收之后的实际利用状况以及是否应当收回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