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盗窃犯罪的数额采用累积计算的方法进行衡量。根据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条文,多次实施盗窃而无任何
法律制裁者,其
盗窃金额应当予以累计计算。此处所称的"
多次盗窃"是在两年的期限内发生盗窃行为达到三次或以上为此标准。然而,这种累计计算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适用:首先,每次
违法盗窃行为本身均已经符合相关
刑法法规,构成完整的
犯罪事实;其次,这些被盗窃的对象必须系由同一
行为人实施并未受到过
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所涵盖。然而,在如下几种特殊状况之下,累积计算方式可能并不适用:例如,若前述多次盗窃之间的时间跨渡过于巨大,远超过正常认知中连续行为的范围;或是前几次盗窃与后几次盗窃在性质、作案手法及侵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得无法将之视作具有持续性或一致性的
违法行为。因此,具体而言,某个事件中的盗窃数额是否应予累计计算,需要结合实际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