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就对
盗窃数额的累积计算方式做出了清晰明确的界定。总体而言,如果同一
行为人在未受到制裁期间屡次进行盗窃活动,那么其所涉及的每一次盗窃都将作为独立的事件被纳入到总额的计算之中。例如,如若一名
犯罪者能在短短两年之内实施三次或更多次的盗窃行为,那么这其中每一次行为所引发的
盗窃金额也应全部累加起来,作为后续判决的依据。针对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区间的情况,这应分别被视为
刑法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盗窃数额的累积还需要进一步结合盗窃发生时的时间跨度、被盗物品的特性以及犯罪者实施盗窃行为的手法和技巧等各种复杂的要素来综合考量。此外,不同地域之间对于这些所谓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标准也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