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购房定金合同纠纷所涉及到的
管辖权问题,其确立方式通常应当遵照如下几个重要原则进行归纳分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相关
合同纠纷的发生而引起的
诉讼事件,均应由原告(即违约方)或被告(即被违约方)的居住所在地,亦或是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拥有管辖权。若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应的
管辖法院,并且此种约定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于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则可依据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来确认最终的管辖权。其次,当我们讨论到
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时,一旦向对方
当事人支
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撤回
定金主张,接受定金的一方将变成合同履行地;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向其支付定金的一方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向其支付定金的一方便成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处理购房
定金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设定、被告住所地以及实际发生的违约类型等具体因素,以便于准确地确立此类事件的管辖权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