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究时效的设定期限主要取决于各案指控的最高
法定刑方度。如涉及到低于五年有期徒罪范畴的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有效的五年时间即可停止进一步的追诉行动;若涉及到五年至十年有期徒罪范畴的事件,则需等待十年的时间方可停止进一步的追诉行动;对于十年以上有期徒罪范畴的事件,则需要等待十五年的时间方可停止进一步的追诉行动;至于涉及到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事件,则需要等待二十年的时间方可停止进一步的追诉行动。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情况下,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已受理事件之后,若
行为人试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将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若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却未予立案的,也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