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手段。通常情形下,公安部门若认定有必要对被
拘押之人进行
逮捕,应在其
拘留之次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逮捕申请以供审核批准。特殊状况时,可将提交审核审批的时限延展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核审批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超过上述法定的期限,便构成了超期拘留,这无疑是非法的。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掌握的
证据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