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辞退雇员所需作出的补偿款问题,人们常常提到的"2N"数额,实际上主要代表了因非法
终止劳动合同而必须支付的
赔偿金;至于"1",在多数情况下则被视为代替正式通知的额外款项。若涉及到非法解雇的情况,那么仅需按照"2N"的标准进行
赔偿,无需再考虑"1"的因素。这是因为"2N"本身已经足以作为对非法解雇行为的严厉制裁。然而,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便需要额外支付"1"的替
代通知金。总而言之,是否需要支付"1",完全取决于实际解雇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引用。为了能给您提供更精确的判断建议,请您详细描述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