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地产开发
纠纷事件时,有关
管辖权的划定必须依据特定的情境进行判断。大体而言,所有以某类不动产为中心而发起的
诉讼,都应由该项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当此争议涉及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
装修合同纠纷等与房地产开发活动紧密相关的合约纠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的专属
管辖原则,此类事件理应由该工程所在地所在的法院受理。然而,若该冲突源自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间的
股权转让纠纷以及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所产生的
出资纠纷等并非涉及到
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划分的纠纷,此时便不能直接套用专属管辖这一原则,而是应该依据一般的
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即由被告居住之地区域的人民法院或包含
合同履行地在内的地区的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因此,总体上而言,确定真正适合审理这类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到具体的纠纷种类及其复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