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
逮捕之后进行的侦查
拘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是对于案情极为复杂且期限即将届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从而达成终结的事件,则可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间。此外,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某项重大而又复杂的事件在较长时期内难以予以交付审判,则此案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批,以期获得延迟审理的许可。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此而面临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严重后果,并且在依照法定程序延长了相应的
侦查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并达到终结的标准,那么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作出决定后,便可再次延长该人的侦查期限至多两个月。总而言之,在对逮捕对象进行
侦查阶段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为其设定的期限,如果
逾期,则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替换或解除对
当事人的
强制措施并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