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定
罪名体系,侵占罪属于刑事
自诉事件之列,作为事件
当事人的被害者具备直接向司法机构提出控告的权利。然而,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处于某种残暴或威胁之下的
受害人由于惊惧而丧失了表达意愿的能力,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以及受害人的
近亲家属亦可代为提
起诉讼。此外,倘若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可能涉及侵占罪的
犯罪线索,他们将会对此类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与核实。经过深入的审查之后,若确认该事件确实属于侵占罪范畴,但苦于受害人并未发起自诉,公安机关便会告知受害人工获得以自己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权力;若是受害人已明确回绝表示放弃自诉,公安机关也倾向于不再主动将事件交付其他部门处理,而是将该事件作结案处理记录备案。然而,若受害人因某些特殊原因被剥夺了自行提起
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在经过严格审查后,若认定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会将事件资料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由后者决定是否向法院
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