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下,倘若由于缺乏购
买房产的资格条件而导致无法实现
购房交易,那么关于
定金能否得到退还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假如在签署定金协议之前,卖方已经明确知晓买方不具备购买房产的资格条件,却仍然同意收取定金,或者买卖双方此前针对此种情形作出了特别约定的话,那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卖方应当将定金予以全额返还。但是,假设买方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备购买房产的资格条件,却依然自愿签订了定金协议,而且在这份协议中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任何特殊的书面约定,那么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恐怕将会被认定为存在
违约行为,因此,其所缴纳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难以获得退还的。然而,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如果买方能够充分举证说明自己不具备购买房产的资格条件并非其
主观故意造成的过错,并且在此后还积极主动地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去弥补这一过失,那么它们还有希望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提
起诉讼等方式,尝试争取到退还其中部分金额的可能性。总的来说,最终的处理结果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和充足的
证据来加以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