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定职权,
律师享有与
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交流的权利。在
刑事司法体系中,自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犯罪嫌疑人便有了委托
辩护人的权力。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凭借其持有之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特权。会见之目的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疑惑、解读事件状况及传递家庭亲友的信息等等,旨在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然而,会见的进行应遵循各看守所等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另外,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事件,会见还须获得侦查机关的正式批准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