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的签发时限并无固定之规。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之人,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通知期可适度延长至一至四日。至于那些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
重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审查批捕申请的提交通知期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事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总的来说,从
拘留至逮捕的整个过程中,最长的时间限制为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