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作为原告方的
代理人律师,并不具备直接接触被告的资格。在整个司法
诉讼的流程之中,各方
代理律师在职责权限上有着明确且清晰的划分。通常情况下,律师的会面权仅限于与其所代表的
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原告方的律师只能与原告进行会面,以便深入了解案情并搜集相关
证据等事宜。至于被告方面,则通常由其辩护律师负责与其进行会晤及交流。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双方均有意愿进行
庭外和解的谈判,并且通过特定的程序以及获得相应的许可后,原告方的律师或许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与被告进行接触。但是,此类接触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
诉讼程序,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对事件的审理产生任何不必要的干扰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