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
保证及其
责任主体的界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开发商对于商品房存在的质量瑕疵要负起最为主要的责任。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
担保体制。因此,房开商应当担负起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对房屋浮现出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修复、返修以及其他善后处理的职责。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倘若因为房屋
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给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亦或是涉及第三方的人身安全与
财产权益带来了不利影响,那么,开发商理应对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若由于
购房者自主改变建筑物结构、设备布局或者实施不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为导致的质量瑕疵问题,则需要由购买者自身予以承担。如果过了保修期限后,出现的不是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引发的质量问题,普遍情况下会由房屋的拥有者自行解决维修工作。当然,如果事故起因于施工单位或者建材供应商等单位的疏忽所致的质量问题,那么,在开发商完成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涉事各方
追讨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