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临时关押阶段内,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与
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权利。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程序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律师若须进行会见,需持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证书、出自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和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必备材料。此外,公安机关指定的监禁场所(看守所)也应当尽快为律师安排会见事宜,最迟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的时限。但是,若事件涉密且属于国家机密范畴,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前还应获得
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若侦查机关以会见可能干扰侦查工作或可能导致国家机密泄露为由拒绝批准会见,律师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总而言之,尽管临时关押可能对
律师会见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只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便不会构成实质性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