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检察院原则上并不主动联系
律师进行会面交谈。在处理
刑事事件的过程中,通常由
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
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凭借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便可以申请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当事件进入到检察院
审查起诉环节时,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以便进一步获取案情信息,并且可以与检察院负责承办该事件的检察官进行洽谈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对事件进行审查起诉等专项工作,而并非担任组织律师会面的职能。然而,在极少数特例情况下,例如若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从律师处了解相关情况时,可能会通过通知律师的方式邀请其前往检察院进行沟通,尽管这类状况并不属于常见的律师会见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