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商采取“
一房多卖”的手法,且
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三佰万元及以上,那么便有可能被定义为
欺诈犯罪。所谓的“一房多卖”便是指开发商利用多个买卖协议,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不同的买家。在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开发商恶意地试图
非法占有公众所支付的
购房款项,并通过“一房多卖”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涉案金额超过了三佰万元,那么他们的行为往往满足了
刑事诈骗罪的基本要件。然而,在实际判决过程中,骗局的成立与否还要考虑到开发商的具体行为、内心真实意图及其造成的损害与损失等众多因素。举例来说,假如开发商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蓄意诈骗之目的,或者由于合理的商业原因而引发出售同一套房产给诸多买家的情况,那么他们的行为或许就无法被视为欺诈犯罪。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事件在
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判定极其复杂,必须要有充足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