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即便超过了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限,
当事人仍然享有提
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其所享有的
胜诉权却已经不复存在。诉讼时效这一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当某一特定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权益所有者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就失去了在法院申请维护自身权益的资格。如果被告人对此问题并未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便不会主动地对相关事实展开审查并且适用诉讼时效,这样的情况下,权益所有者还有可能赢得
诉讼。可是我们要注意到,如果被告人确实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而且经过核实确认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将会拒绝受理或者驳回权益主张者的起诉。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尽管
诉讼时效规定较为严格,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部分特殊情况可以导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甚至终止。所谓中断,即是由于某种法定因素使得原本已经到期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无效,从这个时间节点开始,先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会随之失效,然后从新的时间段开始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时。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则是指当法定时效期间的前六个月以内出现了影响当事人权益实现的原因,使其无法正常行驶请求权的时候,则该期间的诉讼时效将会被暂时终止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