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律师与正在服刑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之时,看守所的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但他们应该尊重并不会干扰到律师们正常而充分的会谈及交流。这样的安排其根本原因在于
保证监管环境的安全性,以此来确保会见过程能够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然而,管理人员的职责仅仅限于监督,他们不应当对律师与被会见者之间的正常交流以及辩护工作的展开造成任何形式的阻碍。若有管理人员出现了不当干预律师会见的行为,那么律师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或者投诉,以便于维护会见活动的顺利进展且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