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利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所属地区的派出所行使。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这里的“居住地”涵盖了
户籍所在地点,以及
经常居住地这两个范畴。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
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之后的最近连续居住长达一年以上的地方。在实际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执行机构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倘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上述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
保证金将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其书面检讨并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
变更强制措施为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不同的处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