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通常计
起始时间,是从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此处所谓“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特指
犯罪事实成立之日期。然而,若存在如下特殊情形,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算追诉时效。譬如,犯罪行为倘若呈现出连续性或持续状态,那么应当
从犯罪行为终局之时起算追诉时效。就连续
性犯罪而言,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则为最后一次单独的犯罪行为完全实施完毕之日。而关于持续性犯罪,则应于犯罪行为持续状况得以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在计算时效起算时间时,我们还必须充分参考我国
刑法分则中对各类具体
犯罪的明确规定,以及与此相应的司法解释。总的来说,精确界定追诉时效的起算依据,对于切实保障
犯罪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实施,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