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盗窃事件的侦察阶段,通常其搜查期不应当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时限。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经过两个月仍无法完成调查终结的事件,有权力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以获得批准将
诉讼时效延长一个月。若遇到极其特殊且复杂程度超高,无法尽快交付审讯的重大事件,须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后,方可进一步延长
审理期限。止于这点,若在审判期间由于某个特定因素,这段时间内不适宜
开庭审理,且该事件的严重性已经超出常规标准,那么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另需注意,如在交通十分不便的偏远地区出现的重大复杂事件、大规模
犯罪集团事件、跨区域
流窜作案事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得
证据存在难度的重大复杂事件,如果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或批准,也可将审讯期延长两个月。总而言之,
侦查阶段的审讯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每个事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弹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