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依法
刑事拘留涉案人员之后,通常情况下,他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期请求对
被拘留人进行审查
批准逮捕。然而,在事件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即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疑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以延长到三十天。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书面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各个时间段并非绝对固定不变,而是可能因事件的复杂程度及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如果检察院最终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