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架构之下,通常情况下不会通过独立的
诉讼程序来直接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事实上,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主要初衷乃是为了确保未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一般而言,财产保全主要会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被提出。然而,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当有关
当事人面临紧急状况,如果不能够立即采取
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以在正式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先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点、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相关事件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交请求,请求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希望提出
诉讼前保全申请,则应该向法院提交适当的
担保作为前提条件。若申请人未遵守此项规定,申请将被法院裁决驳回。此外,受理该类申请的法院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最终裁定;倘若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启动落实保全方案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