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行
刑法制度体系之下,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强奸罪的施害者并非仅局限于男性个体。同样,受害者也并非只是女性,男性亦可能成为该种
犯罪的受害者。需要强调的是,女性也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策划者和执行者,例如在同伙进行的
犯罪活动中发挥了教唆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等关键作用。然而,从直接实施
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强奸罪的主体认定为已经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个体。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境下,如女性协助男性对其他
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或者女性采用
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刑法学界被称为“女子同性性侵犯”),这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强奸罪视为仅针对男性的犯罪,而应根据具体的
犯罪情节和行为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