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通常检察机关所进行的侦查
拘留期不得超出两个月之久。然而,对于那些案情错综复杂,且在时限内无法实质性破获的事件,该期限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仅能延长至一个月。以下几种情况则需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方可延长至两个月:(一)位于交通过程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当中,涉及重大复杂情节的事件;(二)属于重大
犯罪集团性质的事件;(三)犯罪者为
流窜作案,且此类
犯罪行为极为复杂的事件;以及(四)犯罪行为涉及范围较广,给
证据搜集带来严重障碍的重大复杂事件。倘若针对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出可能判处至少十年
有期徒刑的判决,并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延长了
侦查期限,但仍然未能
侦查终结的情况下,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