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通常采用累积计算方法。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当
犯罪行为人秉持着相同的概括性盗窃意图,反复进行盗窃行为时,即便其每次所
窃取的财产价值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但在经过多次积累后,总和超过这一标准的,仍应按照
盗窃罪论处。例如,在一段时间跨度内,
犯罪嫌疑人针对多种不同类型的财物进行了
多次盗窃,那么需要将这些被盗财物的价值累加起来进行评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盗窃”的定义,通常是指在两年之内发
生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然而,若每次盗窃行为彼此独立,互无关联,则有可能对每一次盗窃行为单独进行评价。综上所述,对于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需要结合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以及使用的手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