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诉讼经过二次审理终结之后,如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次审理的申请。此种申请旨在纠正已成为
法律效力的不当判决或裁定,查询审判监督程序,确保事件能够得到全新的审理和处理。如果出现了
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性;对于原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部分,缺乏充分的
证据来支撑;在原判决、裁定中,作为重要事实依据的
主要证据是
虚假的;原判决、裁定没有经过对主要证据的质证;对于审理事件所需的关键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
当事人自己收集,经书面申请人
民法院调取,而人民法院却未能做出相应调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庭作出生效判决的那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然而,再次审理申请并不构成暂停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