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法规,对于
盗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
赃款及
赃物,其返还方式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首先,应无条件地退还给
受害人,这是我们法律制度所主张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其次,当赃款赃物已经被揭露并随之处置、销毁或肆意挥霍时,直接退赃变得异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按照受害者实际遭受损害的金额,用等价或者更高价值的物品加以抵换,以此尽可能地填补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第三种情形则是赃款赃物已经依法被政法机关予以查获并归入国家财产范围内,此时将遵照相关法律条款和程序进行妥善处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涉及多位受害者的同类事件,按照各受害者遭受损失的比例进行分别返还,这既是对法理公正性的严格遵守,也是我们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现实考虑;最后,在事件未决过程中的任何时刻,被告人都有权利将赃款如数上交给
执法部门,由后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置,以确保公平与正义得到充分体现。总的来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返还赃款,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同时又是被告人主动
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重要表现,这无疑有助于他们获得从轻
量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