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逮捕证颁布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主要是役于各类事件的具体特征以及处理进程。从广泛意义上讲,公安部门若对已
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复决定,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总的来看,逮捕证颁发的时间从最短的三天到最长的三十七天均有可能。这仅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具体事件的发生还需依据实际事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证据充足与否等诸多复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