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夫或妻在婚姻延续过程中,仅借助其个人名义举债,所承担之
债务额度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该举债之事另一方并未知晓,且未被用作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皆不能视作
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无从知晓真相的那一方自然也就无需进行债务偿还。然而,关于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却必须结合到债务金额、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彼此间的消费习性等诸多因素来进行全面评估。若债权方能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该项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积聚的债务,那么即便是在另一方不明事实情由的前提下,此类债务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总而言之,是否需要偿还是无法简单地给予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更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详尽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