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严肃的《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进行
盗窃活动所涉及财产价值的评估,应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同时,考虑到此类
违法行为往往会重复发生,因此,当某次盗窃行为形成了触犯刑律的既定事实后,就应对此次盗窃行为及其后续所有类似行为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进行合计。然而,有必要在此明确指出,对于因同一概括性故意,在同一时限内连续实施,并且在性质上保持一致的盗窃行为,我们通常会将这些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累计计算。但是,请务必注意,如果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彼此间并无直接联系,且各自具有独立的
主观故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不会选择对这些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累计计算。此外,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
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所涉及的财产损失,是否应该被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这还需要结合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总而言之,对于盗窃行为所涉及财产损失的累计计算,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