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购房的特定情形下,关于
合同毁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理解。第一种可能性,即当买方未能严格遵守合同设定之条款,例如无法按照规定期限支付购房款项或者拒绝履行其他相关手续时,无疑应当由买方来承担合同毁约的法律责任。其次,若卖方因自身原因出现违约现象,例如无法按照契约所定时间交付出售房产或者出售房屋可供争议的
产权状况等,那么卖方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负责
赔偿的一方。对于作为中间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而言,即使合同已经签署完毕且双方均已签字认可,如果其未能履行中介
服务合同中规定的那些职责和义务,例如刻意向买家或卖家隐瞒房屋内部的重大缺陷、扰乱正常交易程序等恶劣行为,都有可能诱发
违约行为的产生,并因此而被视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者。综上所述,判定违约责任的归属主要基于各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做出的明确约定以及实际执行的真实表现,必须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影响因素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