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
追诉时效期限的特定截止日期时应遵循如下原则:首先,若
犯罪行为于某一时期开始实施并在后期持续或反复进行,那么该期限将自犯罪行为首次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永久性质,那么这一期限将自犯罪行为最终结束之日算起计算。在确定具体的追诉时效期限过程中,必须依据相关罪行所对应的法定最高
刑罚水平,以此作为基础设定
追诉时效的长度。以比方说,如果某个罪行的法定最高
徒刑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实效期限就是同样在五年内。然而,如果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前一项罪行的
追诉期限将不得不
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计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一个事件已经启动
立案调查或法院已经开始审理之后,如果存在嫌疑人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那么这个追诉期限则不再适用。与此同时,如果
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没有给予立案处理的情况下,这一情况也同样不会受到追诉时效期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