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地对相关
购房合同的条文进行剖析与解读。从普遍情况来看,若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列明了交房的确切日期,以及交付出住权止门匙的时间及相应的条件,那么,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钥匙便可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对于违约行为的判定,其关键因素在于
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假如合同明确规定在房屋交付之时,必须同时交付钥匙,而卖方却未能履行该项义务,那么,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提出追究
违约责任的要求。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继续履行交付钥匙的义务、
赔偿经济损失、支付
违约金等等。但是,若是因
不可抗力等法律上所认可的正当理由或原因,导致卖方不能如约交付钥匙,并且卖方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上述理由的真实性及其不可避免性的话,那么卖方或许并不构成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