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如若被采取监管措施,一般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审批。详细而言,若是公安机关制定的
取保候审政策,那么关于收监的批准权通常亦由同一公安机关行使。然而,当事件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或者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时,收监的批准权将会分别交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此类收监决定通常起因于被取保候审者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相应规定,例如未经
执行机构许可擅自
逃逸所居住的城市或村庄,或对
证人、
伪造证据、串通口供等事件的干扰和破坏。此外,也可能源于事件情势的变化导致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不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