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探讨
敲诈勒索此类重案时,倘若缺乏必要的充足
证据,那么司法机关通常遵循的乃是不变的
基本原则——即所谓“
疑罪从无”原则,进而做出的决定便是将被告人宣告为
无罪释放。而这其中的核心环节便在于对于
犯罪事实的精确认定,而证据便是实现此目的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
证据不足则代表着我们无法全面证实被告实际上实施了相关敲诈勒索行径,从而也就无法满足我国现有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充分”的
定罪标准。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倘若即便当前掌握的证据相对有限而且不是很充足,但是却具有相当明确的指向性,那么这种情况下事件往往会被退回并进行补充调查以期能够获得更多更有力的证据支持。然而,如果经过补充调查后仍然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撑定罪所需的话,那么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总的来说,在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时,我们决不可草率地对被告人定罪或施以适当的
刑罚惩罚,而是务必要保持司法的公正与严谨,力求每一项判决都能做到精准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