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之
管辖权限,一般是依照
刑事事件侦查过程中的管辖权限所确立的。就以公安机关作为例证,假如某起事件在其查处期间,需对
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之强制性措施,而这类决定及执行往往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实施。至于由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的刑事事件,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则须由检察机关亲自决策并执行。而对于那些由人
民法院直接接受并审理的
自诉事件来说,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也是由人民法院独享。如果该事件尚处于
侦查阶段,且有必要将强制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一决定会由正在进行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做出。然而,若事件已经进入到
审查起诉环节,那么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便会转交给检察机关;而当事件进入到审判阶段时,决定权自然落到了人民法院手中。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管辖权限与其所涉及的刑事事件的
诉讼阶段以及具体的办案机构有着密切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