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承诺性
行贿并不构成
受贿犯罪的既遂。受贿犯罪的既遂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便是受贿人已经实际上收到了贿赂。然而,仅仅是作出行贿的意愿或口头表述,还没有实际支付或提供财物,这并不满足受贿既遂的标准。在
刑事法范畴内,行贿罪的判定依据在于是否为了谋取不应得的利益而向政府职员输送财物;而受贿罪的成立则需要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所赠财物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协议性的
行贿行为,却并未发生实际的财物传递,通常不会被视为受贿犯罪的既遂。但是,这种承诺性行贿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行贿罪的预备阶段或是未遂形态,最终的定罪以及
量刑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及其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