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透支,在法律领域已有明确具体的认定准则。首先,从主观动机看,持卡人应具有
非法占有的根源意图,这通常通过逾越银行设定的最高可刷额度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得以体现。在此过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同样导致无法偿还;透支之后选择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甚至逃避银行的
催收工作等等。其次,从客观行为上看,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后,若持卡人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欠款,则符合恶意透支的定义。在这个环节中,发卡银行的催收行为必须基于确凿的
证据支持,并且两次催收行为之间需保持一定的时间跨度。值得我们关注的关键点在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大小将直接影响此行为的性质定位,具体而言,
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的标准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具体事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