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盗窃数额的累加,就是把施行者多次履行盗窃行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进行总计。在司法的实际运用中,假如这个盗窃行为并未受到任何处理,那么盗窃数额理应按照累计来计算。此处提到的"未经处理",普遍是指向既未经历
刑事处罚,亦未遭受过行政制裁。累加的计算原则较为常见的是依据被盗财物的真实价值确定。若无法精确地确定这笔财物的价值,便可参照市场的中间价格进行计算。当盗窃行为既有既遂,又存在未遂,且分别达到了不同的
量刑幅度时,则应根据
处罚较重的那一项规定进行惩处;若两者均达到相同的量刑幅度,则应以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进行处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盗窃数额都能够直接累加,还需要考虑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是否源于同一
犯罪意图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