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网络信息
诽谤罪的审判事件中,对于
情节严重性的衡量,转发次数确实是其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却并不是唯一决定
犯罪性质的条件。通常而言,对于同一
诽谤信息的点击和浏览数量累积超过五千次的,亦或是转发数量超过五百次的,便应被认定为符合
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范畴。然而,实际审理过程中,司法机构会全面分析诸多相关要素,如诽谤言论的内容是否具有恶意、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目的等等。即便转发次数尚未达到上述标准,若诽谤行为导致受害者或其
近亲出现精神错乱、自我伤害乃至自杀等极端情况,或是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类似诽谤行为遭受过
行政处罚,如今再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