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在
刑事拘留的环节中,通常难以让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与
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会晤。但是,这并不代表律师的权利被剥夺了,而是因为涉及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当事件性质涉及到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
犯罪行为,或者恐怖活动
犯罪时,在
侦查阶段内,
辩护律师若要与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构的批准。其次,当事件的具体情况较为特殊或者复杂,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作用时,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仍然有可能发生。最后,如果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所需要的手续不够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的规定,那么也有可能导致他们无法顺利地与当事人见面。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除了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外,律师是有权在刑事拘留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的。如果他们的请求遭到拒绝,应该要求侦查机构给出明确的解释,如果这个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提出
申诉或者控告,以此来确保自己的会见权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