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经济补偿金与
双倍工资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之处。所谓经济补偿金,主要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定情境下,即用人单位解除或是终止与其雇员签署的
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相关
法规向该雇员进行
赔偿。而双倍工资,实际上是指在工作关系建立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自然年内与雇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未能与雇员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资协议,那么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每月为基准,给雇员额外支付双倍的薪水。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这两类赔偿措施的实施前提、计算方法等方面都有所区别。然而,究竟是否可以同时申请这两种赔偿,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假如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他们不仅需要
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承担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