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元化的原因,
追诉时效会得以延长,进而产生两种特定情形:首先,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立案展开侦查工作以后,倘若
犯罪分子有意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此类情形将不受对于
追诉期限的固定限制。这是因为
犯罪嫌疑人为躲避侦查或审判所采取的行动,无疑加大了对其实施追诉的难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必要适当延长追诉时效。其次,如果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立案处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视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项规定是为了
保证被害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公权力机构因消极怠慢而使
犯罪行为逃脱掉法律的
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