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
违约金及
逾期天数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于双方签署的
购房合同所载明的约定条款。众所周知,从合同内明确规定了应当履行的责任事项开始的那一天,至实际履行该义务结束的那一天为止,这期间所涵盖的所有日历天数均构成了逾期天数的计算范畴。以举例说明,假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支付房款的期限定在五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然而实际支付日期却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延迟到了同月的十号,在此情况下,逾期天数便需要从五月二日开始计算,直至五月十日结束,总计九天。需要指出的是,倘若合同内有特别约定涉及逾期起始日以及
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予以扣减等问题,则必须严格依照
合同条款执行。另外,若存在诸如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按期
履行合同义务时,只要该行为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便有可能对逾期天数的计算方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此,对于违约金和逾期天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以合同约定内容及其所遵守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为首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