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而在我国长春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惯例,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设定为 37 个自然日。然而,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予以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审批请求。值得强调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项申请的截止日期可适当延长,最长至 4 日,或是延长至 30 日,针对的是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成群结队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拘留的时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因具体事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