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诉讼程序的事件中,法律工作者,如执业律师,与被告进行面谈交流的时间段通常可细化为多种特定场景。例如,在调查取证环节期间,律师有权于被告人首次遭受
侦查机关讯问或是被迫接受强制性保护措施的瞬间,凭借其持有并携带的三类证件(即合法执业证书、所在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同样地,在
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律师亦可凭借相关证件随时安排与被告人的会面。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事件或面临特殊情况的被告人而言,他们可能需要获得办案机关的批准方可与律师进行会面。尽管如此,一般情况下,律师都会尽最大努力尽早与被告人取得联系,以便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辩护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