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延时交付房屋归咎于市政原因时,开发商有无相关责任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倘若所述的市政原因乃是事先无法预知、无法避免并无法通过有效措施加以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开发商便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额豁免法律责任。但是,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出具充足的
证据以证实市政原因与延迟交付房屋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而且在合同执行期间已经采取了合理程度的减轻损失的必要举措。相反地,如果市政原因是开发商可以预见到的,甚至是在
签订合同时他已经意识到了这一潜在风险而未能在
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开发商就不得以市政为名要求豁免相关责任。再者说,如果开发商自身在工程管理等环节存在过失行为,从而使得市政原因引发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由此而产生的延迟交付房屋问题也需要开发商承担相应职责。总的说来,审理此类事件时应该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后才能对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担负法律责任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